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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注册复查存在具体哪些规定?

更新时间:2017-08-09点击

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要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行为。形式要件,是指《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在申请人主体、申请日期、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在类别、规费及其缴纳方式等方面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内容形式审查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对该申请是否具备法定的条件和手续,从而确定对该申请是否受理的审查过程。形式审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审查商标申请人的申请主体资格和商标申请的程序。

商标申请人如果不具有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或超越了法人行为能力范围,则不能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其他商标注册事宜。

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未经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或者商标代理组织未出具外国申请人所出具的委托书原件的,也一律不予受理。

2)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写申请号。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申请在先”原则,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则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先后来确定各自申请的具体日期,从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3)审查商标申请所申报的商标数量。

(4)审查有关商标申请书的填写是否正确和符合规定,应提交的书件、商标图样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代理手续是否完备,申请注册费用是否交纳等。

(5)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未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的,则由商标局子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保留。

(6)申请地理标志的如果没有指定商标种类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即使附送了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商标局将按照普通商标来对待。

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形式要件进行的审查所依据的法律及其法条主要有:《商标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和其他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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