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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标独占使用权具备哪些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7-08-09点击

所谓独占性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家行使其权利,并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一般是商标权、专利权具有这种特征。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我国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43条均明确要求许可人应履行“备案”手续,但却未涉及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那么,今天将为大家具体介绍下有关商标独立权所具有的法律责任:

(一)属于派生的权利。商标独占使用的被许可人只有在和商标注册人签订了独占使用许可协议后,才享有对商标的独占权,也就是说,商标独占使用权的来源是合同的约定,而不是法律的规定。属于间接产生的权利。

(二)商标注册人不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在订有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的情况下,虽然商标并未发生转让,注册人的名义也没有发生变化,但独占使用的被许可人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成为唯一有权使用注册商标的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注册人丧失了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是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区别于普通许可和独家许可的显著特征。

(三)独占使用的期限和地理范围受合同限制。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一般都有一定的期限和范围。超过约定的期限,独占使用许可人则不再具有独占权,这一点有别于注册商标的转让。此外,被许可独占使用商标的地理范围也要在协议中规定,超出该范围,被许可人同样也不享有独占权。

首先,商标独占使用的被许可人是商标专用权的持有人。其次,在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中,不存在商标注册人权利用尽的情况。

商标权的地域性决定了在不同国家有可能出现同一商标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在商标独占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只限在境外行使,境内的商标权持有人是独占使用的被许可人,双方在利益上不尽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以商标注册人的权利用尽作为承认平行进口的理由。否则,就会给商标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行使权力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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