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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的查处需要具备哪些具体内容?

更新时间:2017-08-09点击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权行为的承办人员与侵权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承办人员的回避,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那么,以下将介绍下有关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的查处需要具备的具体内容: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罚发生在本地区的侵权行为。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管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国家版权局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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