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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具有哪些具体义务?

更新时间:2017-08-09点击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那么,今天为大家介绍下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具体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346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有:

1、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方式、范围实施专利;

2、除非让与人同意,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3、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专利技术的使用费;

4、受让人根据中国知识产权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而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权许可他人实施。

受让人应当积极履行上述义务,同时享有实施专利以及接受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的权利,让与人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而对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对备案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将给予备案合格通知书及备案号、备案日期,并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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