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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资企业设立登记前投资者发生变化需要如何进行处

更新时间:2017-08-09点击

注册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先期登记办理程序以及所需材料与注册普通贸易公司相同。只是注意在注册时,经营范围需加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企业对于现在国家对企业申请进出口权的政策已放开,并无注册资金及年出口额的限制,只要企业有营业执照就可以申请,民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也可申请进出口权。 那么,今天将为大家具体介绍下外资企业登记前处理投资者具体处理办法:

投资者发生变化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其一,由原有投资者的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出面投资。

其二,外国投资者因某种原因不再投资,而地方政府前期付出的招商成本较高。为避免前功尽弃,地方政府又求助于对该行业有投资意向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将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注册资本的转让,即我们通常所称的股权转让。

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除了“外资三法”和《公司法》外,工商机关依据的规定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所定义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投资者发生变化或者在企业的股权发生变化。

另外,根据“外资三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投资者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投资者接到批准证书后,决定进行股权转让,召开董事会议,制作相关文书,再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审批机关自接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对于投资者发生变化的第二种情形,原则上不能予以登记。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企业名称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以外,均不得转让。

另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转让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权利人的变更,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的权利人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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