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转让程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这可以看出,公证不是商标转让的法定程序,向商标局申请。经过核准后进行公告,才是法定程序。
公证的作用就是增加了被公证事物证据的公信度,其实还是证据。